一、受理范围
1、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人员。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补贴条件: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凭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凭证的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给付办理机关为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我市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县(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在惠州市社保局(市本级)参保缴费的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2、权责划分(县、区)
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请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四、审批条件
必要 条件 |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1、《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审批表》 |
2 |
0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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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原件在受理时核查后退还申请人 |
1 |
1 |
纸质 |
3、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
系统核验信息 |
0 |
0 |
|
4、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凭证等相关证件。 |
原件在受理时核查后退还申请人 |
1 |
1 |
纸质 |
5、本人带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银行卡)的复印件(用于发放补贴资金) |
复印银行账号、姓名页即可 |
0 |
1 |
纸质 |
六、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
补贴申请应于失业期间向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截止时间为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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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即时受理 |
受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补贴资金到位后发放 |
七、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 |
无 |
缴费地点 |
无 |
缴费时间 |
无 |
缴费方式 |
无 |
收费项目 |
项目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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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
无 |
收费性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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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减免 情形 |
无 |
|||
收费依据 |
依据名称 |
条款号 |
条款具体内容 |
|
无 |
无 |
无 |
八、审批流程
1、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复核申请材料和申请事项。
4)作出决定。公示、审批、发放补贴资金。
2、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无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窗口电话 |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部 |
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二楼202房 |
2789326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2789326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2789361
网上投诉:邮箱:hzzlf@21cn、com
3、申请人对本行政给付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22号司法大楼701室,0752-2167094
行政诉讼: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14号小区(惠州市南岸路加德士加油站旁200米),0752-25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