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20〕1839号)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创建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县(区)级政府。
二、申报创建类型、数量、条件与程序。请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34号)第三项具体要求。
三、创建材料。请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评审标准(试行)》要求编写。其中:《通用指标考核表》中的内容是必要材料,并根据各县(区)明确的申报融合模式,增加《特色指标考核表》中的内容。
各县、区申请创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申报材料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发展科)。
附件1.+联合发文+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34号).pdf
附件3.+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4.+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评审标准(试行).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年19日
(联系人:陈烨华,联系电话:28080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