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
电子商务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等相关规定。对在疫情下,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努力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并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在惠州市依法注册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惠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相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纳入惠州市的企业。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内容
培育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在2021年第二季度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标准
依据企业2021年4月1日-6月30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情况及对我市外贸贡献度给予一定支持,单个企业核定支持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竞争性分配项目)
此项总金额55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报关单(以进、出口日期为准);
(五)《2021年4-6月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统计表》(附件3);
(六)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惠州网站:http://xyhz.huizhou.gov.cn/,企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的记录);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企业为2021年新成立企业,请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八)根据评审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提交纸质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照上文第三条所列文件顺序编制,并统一用A4纸打印,编写页码后胶装成册,封面列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书面材料无目录及页码、不完整、模糊不清等,一概作退回处理。
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项目评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资金审核与拨付
市商务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一)使用管理
申请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须专款专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三)责任追究
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使用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出具虚假材料或凭证、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专款专用、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检查和绩效评价,一经查实,市商务局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取消该单位的补贴申请资格,被补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补贴款项如数退还市财政局;
2.将受补贴单位及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予以公示,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请表.docx
附件3+2021年4-6月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