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部门、有关企业: 为优化海关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支持外贸企业积极开展AEO高级认证,增强外贸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根据《惠州市推动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函〔2024〕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AEO高级认证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惠州市商务局 2025年8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刚,电话:0752-2680106) 附件1 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AEO高级认证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经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2.在惠州地区海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首次获得AEO高级认证支持。支持对象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获得AEO高级认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 万元奖励。 (二)通过AEO高级认证复核支持。支持对象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AEO高级认证复核,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2024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AEO高级认证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若相关证书已过有效期,需提供《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4.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复印件,通过复核的AEO高级认证企业还应提供通过复核决定书复印件。 5.当地海关部门提供的支持期限内AEO高级认证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3)。 企业申报资料须统一为A4纸,每页加盖公章,并按申报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附件1-2的申报。 2.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附件1-2进行打印,连同其它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5年8月25日前提交纸质材料到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是否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不一致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填报附件2《__县(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情况表》,于2025年8月29日前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审核意见材料报送惠州市商务局外贸科。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的,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资金审核:申报材料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惠州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惠州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地市项目库范围。 (三)公示: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及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惠州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征询惠州市信用中心、报惠州市商务局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惠州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共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惠州市商务局将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企业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惠州市商务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按流程上报,下达资金分配计划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向惠州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请拨专项资金。惠州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企业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六、办理部门 惠州市商务局。 七、受理窗口 线下受理窗口: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2号楼409室(收件人:何刚,电话:2680106)。 八、申报时间 2025年8月7日至8月25日。 九、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268010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惠州市商务局。 附件1-1 封面 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AEO高级认证支持) 项目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附件1-3 支持期限内AEO高级认证企业汇总表 海关部门名称(盖章): 填写日期: 注:支持期限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