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应用,自然资源环境检测预警,动态环境、土地与矿产及规划评估,承担海域海岛及海岸线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平面变化影响和海洋生态修复调查监测、海洋资源调查,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管理,测绘标志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测绘,协助测绘资质管理及测绘质量检查,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与应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各领域规划、勘测、地理信息等业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院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全院事业发展。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务工作,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单位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审定。本单位行政决策班子中具有党员身份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坚决执行院领导班子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管理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三)任免本单位正副院长及总工程师;
(四)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和修订案;
(六)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七)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权责。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各类测绘产业规划发展,开展各项业务;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
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班子会职责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负责决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3.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4.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5.负责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6.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7.审议和批准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薪酬和绩效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8.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决议等。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班子会由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组成。按照《广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办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由中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产生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
(三)任期及考核
班子会每届任期为5年,由中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负责考核。
(四)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由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研究审定。
2.班子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3.班子会原则上须由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到会方可召开,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班子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委托1名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4.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5.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确定,并归档保存。
6.会议议事活动的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如有异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党组任命;
(二)全面负责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拟定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检查、督促、协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高效、协调运作;
(五)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指挥和决策;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下设6个工作部门:综合管理部、技术和质检部、项目及市场拓展部、事业生产部、地理信息部、海洋勘测设计部。
(二)内设机构设置应由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讨论,研究决定,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各部门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需报请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合法、合规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服务;
(二)享有合同洽谈、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
及文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二)提供必要的施测、地理信息服务条件,保证合同执
行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和便利。
(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遵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依规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等各项业务,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本单位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应坚持科学预算、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原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收费标准、开放时间;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过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2024年5月11日经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班子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2024年5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