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万叁仟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和组织编制我市各类城乡规划,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市区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组织编制(修编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任务;组织市区重大规划项目的方案招标。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中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党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单位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定,坚决执行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务事项;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检查监督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八)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事业规划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中心办公会,中心办公会是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举办单位任免产生主任、副主任,并负责考核。中心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
具体职责为:1.贯彻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3.听取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6.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议事规则为: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重大事项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定,中心办公会必须由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事项为有效;2.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3.办公会原则上须由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1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4.会议议事活动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5.会议议事活动的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如有异议,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举办单位任免;
(二)主持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全面工作;
(三)负责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和编制办法;
(四)负责组织规划项目的方案讨论和专家评审会;
(五)负责带领全中心人员完成各项工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设置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除中心领导班子外,另设置6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员岗位;
(三)中心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须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上一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法定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联系电话或留言邮箱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益属性,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1.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用地选址规划研究;
根据项目选址要求,从规划角度出发,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权属、地形等情况进行规划用地选址研究。
(四)组织开展规划研究;
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工作安排,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研究。
(五)组织制定(修订)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则。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工作安排,组织制定(修订)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则。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参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等制度,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资助有限定使用范围的,按限定范围内使用;无限定使用范围的,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要求,每年由一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收支审计、委托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同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的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城乡规划草案及查询网地址;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 4 月 25 日经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5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