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征地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公益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59.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是:保障国家、省、市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为城市建设提供征地服务,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使用职权。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务工作,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讨论和表决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期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务事项;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检查监督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八)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三)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

  (五)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六)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七)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八)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产生方式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任期及考核: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方案执行。

  议事规则是:

  (一)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支部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召开支委会。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支部工作事项。具体职责为:1.宣传和贯彻落实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2.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3.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换届选举、评先评优、选拔推荐及发展党员等;4.研究本单位领导职责分工,干部人事管理权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奖惩等人事事项;5.研究本单位开展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存在风险的重要事项;6.研究讨论本单位政策文件制定等制度建设工作;7.研究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二)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中层以上干部或其他需要与会的干部职工参加。领导班子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在时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具体职责为:1.贯彻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3.听取本单位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6.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本单位设置5个管理岗位,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1个,九级3个。根据部门工作特性和业务需求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部门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须经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配合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益属性和保障性,促进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3.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5.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9.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10.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11.以上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12.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参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等制度,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资助有限定使用范围的,按限定范围内使用;无限定使用范围的,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要求,每年由一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收支审计、委托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同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的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查询网地址;

  (六)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需通过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报送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4月26日经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 2024 年 5 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