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23年3月在惠州市某区某地段开始施工建设电塔,电塔主体周边已办理临时用林手续,部分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他部分正在复绿。经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现场施工用地范围有扩大情况,违法占地面积为2786.46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乔木林地2786.4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业用地区2786.46平方米。经核查,该地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手续,该区自然资源局立即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恢复土地原状。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已对该地块复绿,违法状态已消除,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因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主动整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消除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惠州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参照适用《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省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等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地块已不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故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该区自然资源局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违法的具体原因及历史、现实因素,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确保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减少了企业经营负担,使得企业在面临轻微违法行为时,能够主动自我纠正从而免于或减轻、从轻处罚。这种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企业规划经营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