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海洋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东江高新区兴安路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经中心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是: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提供全市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和海域使用动态等海洋相关业务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全市海域海岛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的技术支持;承担全市海洋地理空间调查监视及海岛、海岸带、海底基层地质地貌、海洋洋流、水文气象调查工作;承担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海域使用动态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行政执法监察的技术支持;实施或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主任)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使用职权。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务工作,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副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是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7.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8.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2.对涉及本单位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重要把关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做好各类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职工聘用、考核等提出意见;5.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和监督;6.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务事项;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监督检查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八)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及中心办公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组成,任期三年,结合上级党组织安排,每年年终或翌年初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支部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召开支委会。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支部工作事项。具体职责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决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审议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绩效二次分配和评先评优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二)中心办公会:中心办公会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若干业务骨干组成,其中,除了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中心办公会固定成员外,其他成员由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内部任免。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在时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办公会必须由应到时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事项为有效,中心办公会讨论“三重一大”的决议,经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具体职责为:1.贯彻落实局领导的工作部署;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活动、专项项目工作安排等;3.研究讨论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4.组织实施本中心全体人员登记考核;5.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岗位总量20个,其中,管理岗位4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2个,九级1个。专业技术岗位16个,分别为五级1个,六级1个,七级2个,八级2个,九级3个,十级3个,十一级2个,十二级2个。根据部门工作特性和业务需求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中心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须经中心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配合开展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等海洋技术支撑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来运行。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围绕业务手册运行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查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1.海洋生态资源基础调查评估及海洋生态灾害预警监测
按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海洋生物生态资源基础调查方案并组织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数据整理、图件制作等,编制技术报告。
2.海域使用动态监管
根据惠州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的相关要求,开展用海用岛疑点疑区、市级审批的用海项目现场核查以及海岸线和领海基点巡查,汇总现场核查或巡查结果和佐证材料,编制相关报告。
3.海洋生态资源及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数据产品服务
经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对海洋生物生态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数据和图件产品进行管理,并按程序提供数据和图件等技术产品。
4.根据上级安排,开展其他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根据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安排,提供我市海域海岛海岸线生态修复项目(前期论证、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以及开展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海洋防灾减灾等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参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等制度,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资助有限定使用范围的,按限定范围内使用;无限定使用范围的,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要求,每年由一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收支审计、委托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同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的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需通过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报送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5月10日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支部委员会、中心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