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惠州市海洋信息中心

  第三条单位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7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公益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5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实行中心主任领导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报请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全市海洋观监测、海洋预警预报、海洋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负责全市海洋观监测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承担“惠州市海洋预报减灾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海洋观监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常规海洋预警报信息发布,风暴潮、海浪预警报及海洋预警信息快报制作发布;负责海洋承灾体调查、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海洋灾情调查;实施或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中心党支部受局机关党组领导,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和管理党员最基本的阵地。本中心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发挥组织保证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服务群众作用。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部门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本中心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副书记1名,本中心党支部受局机关党组领导,通过“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谈心谈话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方式,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中心党支部受局机关党委全面领导。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讨论和表决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期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务事项;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监督检查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八)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大会。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决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审议和批准人员管理、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等。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提交局党组会决定。

  (二)党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党支部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事项为有效。具体职责为:1.贯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3.听取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6.其他需要党支部大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中心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举办单位任免;

  (二)全面负责全市海洋观监测数据采集、汇总、整理、分析和管理工作,承担“惠州市海洋预报减灾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海洋观监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常规海洋预警报信息发布,风暴潮、海浪预警报及海洋预警信息快报制作发布;负责海洋承灾体调查、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海洋灾情调查;实施或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任务;

  (三)负责组织拟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配合行政科室业务,海洋观测预报,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指挥和决策;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议事规则:

  (一)经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岗位总量8个,其中,管理岗2个,七级一个,八级一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分别为七级1个,八级1个,九级1个,十级1个,十一级1个,十二级1个。

  (二)部门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须经中心办公会会议研究决策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权利:依法行使知情权、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1、汛期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手机短信及LED终端显示屏等方式,提前向涉海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手机短信及防御建议,及时制作、发布海洋预警信息快报。2、配合海事、应急(三防)、海洋综合执法、县区相关政府机构等部门,提供15套光电设备(监视监控)数据,对我市海上渔船、渔排、施工作业船只回港、人员上岸、人员落水搜救等状况进行实时监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到“6个100%”。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通过网站、邮箱、微信、粤政易及信息反馈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国家、省发布的海洋观监测、海洋预警预报、海洋防灾减灾等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制作惠州海域海洋预报及灾害预警报产品,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短信、LED终端显示屏等方式发布海洋预警预报信息;建成惠州市海域综合立体观测网及惠州市海域近海目标监视监控网,定期开展海洋观监测设施的巡检、维护、维修、检定和标校;排查海洋灾害风险隐患,规划避难路径、制作风暴潮灾害应急疏散图,建立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信息系统;持续开展海岸侵蚀现场监测、典型事件现场调查及海洋灾情现场调查。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参照执行《中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管理规范》、等制度,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资助有限定使用范围的,按限定范围内使用;无限定使用范围的,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局人事科、财务科、督审办牵头组织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需通过党支部大会讨论,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3日经职工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支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