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主管部门,惠州市各银行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工作方案》《关于推行“竣工即交证”工作方案》《关于推行“抵押即交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工作方案
2.关于推行“竣工即交证”工作方案
3.关于推行“抵押即交证”工作方案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
关于推行“交地即交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主动靠前服务,内部流转,简化流程,部门协同,前置核查,为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在供地且缴清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相关税款后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
二、工作内容
“交地即交证”是指对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税款缴纳完毕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工作向前延伸到土地供应环节,通过主动介入对接、联动配合、内部流转、靠前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交地与交证一站式、零时差。
三、工作流程
(一)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地籍调查审查,出具权籍调查成果。
(二)用地单位在窗口受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业务或办理划拨业务时,同步告知有需求的企业“交地即交证”受理清单及流程并进行材料预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资料,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资料,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四)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划拨)价款及税费后,依据不动产登记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
(五)在向用地单位交付土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交地即交证”的牵头组织工作,税务部门配合做好核税、收税相关工作。
(二)积极主动服务。县(区)自然资源、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意识,对申请“交地即交证”服务的企业、群众,主动靠前指导,优化流程,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各项工作时序。
(三)深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内部、跨部门数据及时共享可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群众重复提交,最大限度简化办证材料。
(四)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引导群企知晓“交地即交证”条件,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2
关于推行“竣工即交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部门协作、精简材料、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等方式,在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前提下,确保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的同时能够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书,让企业(单位)真正感受到温度、力度和便捷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实现建设项目“竣工即交证”。
二、工作内容
“竣工即交证”是指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竣工即交证”登记服务,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时,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竣工即交证”登记服务。
(二)项目单位申请“竣工即交证”登记服务时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房屋测绘成果、地名证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容缺”受理登记申请,同步完成房屋测绘成果质检和信息入库。
(三)建设项目单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后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竣工即交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服务能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登记效率。
(二)加强协调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服务,提前完成房屋测绘成果质检和信息入库,预审提交的申请材料,积极推动“竣工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
(三)做好宣传报道。应当充分利用报纸、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做好“竣工即交证”改革工作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企业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促进改革落地实施。
附件3
关于推行“抵押即交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靠前服务,简化流程,部门协同,前置核查,用地单位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合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抵押即交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
二、工作内容
“抵押即交证”是指对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出让价款及税款缴纳完毕或建筑物通过规划核实的国有建设用地,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用地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为用地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
三、工作流程
(一)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同步告知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用地单位“抵押即交证”受理清单及流程。
(二)有抵押融资需求的用地单位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资料,银行提前介入、靠前审批,在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利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使用不动产单元号代替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三)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或地上建筑物通过规划核实后,用地单位向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时,一并提交抵押登记材料,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抵押即交证”的牵头组织工作,银行配合做好抵押相关工作。
(二)积极主动服务。自然资源、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加强服务意识,对申请“抵押即交证”服务的企业、群众,主动靠前指导,优化服务流程。
(三)深化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内部、跨部门数据及时共享可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群众重复提交,最大限度简化办证材料。
(四)营造宣传氛围。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引导群企知晓“抵押即交证”条件,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