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市三新南路7号国土资源大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陆千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农地专用咨询评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由中共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总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中共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单位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交中共惠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议审定,坚决执行室务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权责。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在举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职能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在举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职能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本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本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七)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中心办公会,中心办公会是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举办单位任免产生主任、副主任,并负责考核。中心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

  具体职责:1.贯彻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3.听取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6.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议事规则为: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重大事项由中心办公会讨论;2.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3.办公会原则上须由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核定参公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对业务办理流程、办事人员服务等进行监督;

  (二)知悉业务事项办理进度;

  (三)对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及时、客观、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举办单位提供的管理部门监督投诉电话、留言邮箱;

  (二)本单位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留言邮箱;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手册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按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及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对县区提交的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编制成果开展审核,重点审核评价因素属性获取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审,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按照工程建设规范,采取内业审核和外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图、文、表、影像的一致性、规范性,现场查看项目实地与竣工图是否一致,核实关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工程是否满足相关建设标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分级负责制。本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和财政预算专户,执行财政支出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项目支出、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负管理责任,负责资金调配,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等;本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主体责任,依法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预算资金合法依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财务部门,预算执行按市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财务原则,由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全程管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日经惠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