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62.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海洋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收购(收回)、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和土地前期开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收回)、政府储备土地管理和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员由中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员所在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涉及单位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交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定,坚决执行会议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管理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管理本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务事项;

  (四)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检查监督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八)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章程开展业务工作;

  (二)指导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三)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土地储备运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土地收储活动,为土地供应做好前期准备;

  (四)支持和指导本单位做好土地储备项目规划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1、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2、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3、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4、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5、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6、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7、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8、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9、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方案执行。

  (四)议事规则: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支部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召开支委会。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支部工作事项。具体职责为:1、宣传和贯彻落实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2、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3、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换届选举、评先评优、选拔推荐及发展党员等;4、研究本单位领导职责分工,干部人事管理权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奖惩等人事事项;5、研究本单位开展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存在风险的重要事项;6、研究讨论本单位政策文件制定等制度建设工作;7、研究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中心办公会,中心办公会是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举办单位任免产生主任、副主任,并负责考核。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办公会必须由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事项为有效。具体职责为:1、贯彻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3、听取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6、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设置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除中心领导班子外,另设置4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员岗位;

  (三)中心开展重要业务工作,须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上一级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收购(收回)的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权益不受损伤。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依法依规完成各项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益属性,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1)制定有关土地储备的政策性文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情况拟订土地储备计划;

  (2)对已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的具体工作,并协助做好出让前的有关准备事务,实施盘整收购收回的具体工作;

  (3)对已纳入储备且暂不出让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经营;

  (4)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制订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接受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对市政府储备地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出租、托管围蔽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建设用地托管服务。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内部控制管理要求,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内部审计工作规程》等制度,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运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在本单位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接受的捐赠、资助有限定使用范围的,按限定范围内使用,无限定使用范围的,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按《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要求,每年自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收支审计、委托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同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的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三)本单位年度预决算;

  (四)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信息;

  (五)收费标准、开放时间;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需通过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报送举办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4日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6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