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议案第 20190028 号)的答复
李乐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合理设置采砂场、采石场矿区,抑制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砂石产业现状
(一)目前,我市在东江干流惠州段河道规划设置了 3 个标段(共 4 个可采区),控制采砂总量 199 万方,现已开采约 107 万方,剩余约 92 万方;在西枝江干流多祝等地规划控制采砂总量 226 万方(含 30 万方西枝江清淤采砂项目),现已开采约 18 万方,剩余约 206 万方;在增江龙门段规划设置两个标段、6 个采区,总控采砂量为 35 万方。现已开采约 3 万方,剩余约 32 万方。
(二)据初步统计,2015 年全市在采建筑用石料企业为 60 多家,到 2019 年减少为 27 家,生产总规模约 824 万 m3/年,其中大亚湾区 1 个,年产量 30 万方;仲恺高新区 2 个,年产量 55 万方;惠城区 1 个,年产量 25 万方;惠阳区 11 个,年产量 380 万方;惠东县 4 个,年产量 139 万方(其中嘉华石场 100 万方专供香港);博罗县 3 个,年产量 90 万方;龙门县 4 个,年产量 105 万方。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在供给侧方面,以小、散、市场经营粗放的发展模式为主。我市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普遍生产规模小、生产经营管理粗放、资源开发集约化水平低,绿色矿山建设起步晚,深加工能力不足,存在资源浪费、利用率低,环境影响较大等问题。
(二)在建筑用石料资源管理方面:一是存在资源勘查工作不系统、程度较低等问题,体现在储量“家底不清”、产业规划滞后、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开采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方面;二是政府层面既没有从建筑用石料开采中获取较多利润,也没有因市场价格波动过大而予以干预,税费机制与市场价格调节脱节。
(三)在行业管理方面,对行业的约束标准和准入门槛要求较低,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优良资本聚合能力不足,没有规模化、现代工业化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企业;对淘汰环保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落后产能,缺乏淘汰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做好稳投资、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的重要抓手。正确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砂石供应紧缺问题,从大局出发,依法依规,主动作为,既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也着力做好资源保障,多措并举增加砂石材料供应,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期保质建设,服务好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实施。下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规划,储备资源。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为切实保障建筑用石料资源供给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在《惠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的基础上,编制我市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掌握石料资源储量和分布情况,查明建筑用石料矿山开发利用主要矿种、矿山数量、空间分布、产能产量等情况,摸清家底。依据规划,探索建立石料资源储备制度,明确储备机构、储备目的、资金来源、储备范围、储备方式等重点内容,逐步构建资源储备长效机制,实现“政府管控资源”目标。
(二)严格准入,规模生产。严禁在各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生态保护红线、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不到安全距离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建筑用石料矿山。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设置矿山联合踏勘制度,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林业、环保、应急、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拟新立、扩界的建筑用石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批前联合审查,形成集体决策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建筑用石料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10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新建石料矿山必须整体出让、整体开发,开采设计要统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以土地平整、垦造水田、矿坑利用、兴建矿山公园等方式,实现地上地下多资源综合利用,能整体开采的山体应进行整体开采,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全面提高土地资源价值。鼓励在采石料矿山提高生产规模。
(三)拓宽渠道,保障供应。按照建筑石料资源的分布区域,合理调整现有采石场规划布局和出让计划,及时部署开展新增采石场的采矿权出让工作,增加建筑石料供应渠道。同时,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现有采石场提升产能的有效措施。对采矿许可证到期但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开采的采石场,依法加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于被临时关停、整顿的采石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沟通,指导采矿权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充分利用现有采石场资源,重新公开出让采矿权。对于已关闭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支持鼓励科学合理利用已有旧石口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水利部门将继续协调中标采砂公司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快河砂开采作业工作。积极引导相关县区开采县管河道河砂,对辖区河道进行科学查勘,继续挖掘我市河砂资源。力争通过努力保障我市重点项目、基础工程项目等用砂,进一步缓解我市目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
(四)集约利用,绿色开采。为保障我市重点项目用石供应,鼓励惠州市属国有企业通过石料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与现有石料开采企业合作等方式参与我市建筑用石料资源开采经营。意愿参与国有企业要主动与县(区)政府沟通对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表权租用工作,推动新设石料资源采矿权的投放;此外,要积极联系现有石料开采企业,通过参股,主动寻求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国有企业在开采经营过程中,要借鉴我省绿色矿山标杆企业经验,通过引进先进开采设备,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采取边开采边复绿措施,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矿产资源,打造绿色矿山示范基地,引进机制砂生产线,综合利用矿渣生产建筑用砂,缓解河砂供应紧张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