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国有土地“地皮单”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所提及“地皮单”历史遗留问题是指 2003 年 6 月我市惠阳区撤市设区前,在 1990 年至 2003 年期间,原惠阳市所辖的水口、陈江等镇、街道或下属公司将辖区内政府统征的国有土地切块售卖给本地或外地居民用于个人建房,并向购地居民出具了购地款凭证(简称“地皮单”)和盖镇、街道规划办(城建办)专用章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购地居民向镇、街道(含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地款的土地。
  该“地皮单”问题实属部分镇、街违法卖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因此,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居民向镇政府购买土地用于建房本就违反国家有关用地审批政策。考虑到原水口等镇政府历史上卖地给个人涉及的居民较多,本着实事求是、切实照顾广大群众利益的原则,我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在 2007 年 10 月前以协议出让方式解决了一批“地皮单”用地的办证问题。其后,由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越趋严格,尤其是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于 2004 年 4 月 1 日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 2004 年 8 月 31 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 月 31 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对惠阳区土地出让金的情况进行审计时,认为地价款由镇政府收取而财政部门仅收取一部分应当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的做法不规范,是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如继续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地皮单”用地手续,将明显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市政府经研究决定于 2007 年 10 月停止协议出让审批此类“地皮单”用地。因此,我局从 2007 年 10 月开始停办至今。
  2013 年以来,为妥善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我市两违整治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制定了《惠州市区历史遗留个人建房用地清查处理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并多次征求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和购地群众代表的意见,反复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 2014 年初专题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请示有关意见是否可行并给予指导。由于《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与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不尽一致,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方案中的有关处理意见与现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局于 2014 年 11 月向市委上报《实施方案》并汇报了省厅有关指导意见,市委未予批准。
  接下来,我局拟将对“地皮单”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一、近期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仲恺高新区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该意见实施以后,不再给个人建房用地办理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征拆项目涉及个人建房用地的,对个人建房用地权利人给予权益价值补偿。个人建房用地权利人权益价值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评估时统一设定个人建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为 4.0;土地使用年限为相应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开发状态为“五通一平”;评估基准日为征拆项目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 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非征拆项目涉及个人建房用地,权利人同意将个人建房用地交回政府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权利人应当同时将购地资料原件全部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注销。待仲恺区按此《实施意见》解决此类“地皮单”问题以后,我局将在此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二、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用地,通过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方式逐步理顺解决“地皮单”问题。
  三、对地上有建筑物并有完善权属手续的“地皮单”,我局将按“地随房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手续并颁发不动产权证。总之,我局将结合国家有关节约集约、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精神,结合惠州实际,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尽快解决“地皮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