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新自然资源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35号)、《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场监〔2019〕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五条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依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会同相关科室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局机关各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监管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和工作特点,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是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牵头科室开展抽查监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2)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抽查对象;(3)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5)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6)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九条  根据检查事项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执法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全程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由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录入综合监管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要根据实际检查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执法记录的设备,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行政检查时所需行政执法车辆、音像设备等执法设备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推进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六条  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所主管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由机关各科室提出调整建议,汇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