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应对管辖海域范围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由热带气旋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按《惠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实施。)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防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他相关局领导、协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财务科、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海域海岛管理科、海洋规划与经济科、生态修复与矿产管理科、海洋信息中心、海洋技术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及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领导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应急办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副主任由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科长担任。各相关科室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业务科(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由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广东省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惠州海洋环境监测站、海洋信息中心、海洋技术中心等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广东省海洋预报台)专家担任。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预案;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影响我市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研判海洋灾害等级,决定本局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负责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负责指导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领导参加行政会商;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沿海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沟通及时;保障应急指挥抢险用车及物资调配;做好灾害应急信息约稿、核稿、用印,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筹集和落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修订完善《惠州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期间全市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会商、安排落实应急值班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研究提出我市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的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海洋灾情调查,监督指导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受灾情况,编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负责组织编制我市海洋灾害公报。
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管理科:指导沿海县(区)开展海岸带、海岛受灾损毁情况统计和受灾海域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及海上人工构筑物受损情况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海洋规划与经济科:指导沿海县(区)做好海洋灾害经济损失的统计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和矿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海域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灾损修复工作。
市海洋信息中心:负责接收我市海域实时观测数据,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开展应急期间海洋观测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监控;负责我市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工作,协助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参与海洋灾害灾后调查,做好灾情统计与评估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海洋技术中心:配合开展海洋灾害引起的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评估;提供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受污染海域的海洋生态修复及资源恢复的技术支持。
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协助做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参与海洋灾害灾后调查评估,配合统计海岸带、海岛及海洋各类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完善本级海洋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参与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做好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
3、应急办职责
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处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涉及海洋灾害观测、预警信息的核实等信息报送工作;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收集海洋灾害的报警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
4、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启用、海洋灾情调查评估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响应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海洋灾害警报级别确定(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见附件2),海洋灾害警报分为红、橙、黄、蓝四色,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警报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1、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风暴潮灾害红色预警。
2、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海啸灾害橙色或红色预警。
1、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风暴潮灾害橙色预警。
2、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红色预警。
3、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海啸灾害黄色预警。
1、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风暴潮灾害黄色预警。
2、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橙色预警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红色预警。
1、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风暴潮灾害蓝色预警。
2、市海洋信息中心与省海洋预报台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海浪灾害黄色预警或近海海域海浪灾害橙色预警。
预计我市管辖海域将发布风暴潮、海浪灾害警报时,由应急办组织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市海洋信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预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意见研判启动响应等级,及时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预计海洋灾害等级将提升至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海洋信息中心立即上报应急办,由应急办提请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认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部署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办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并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
(2)加强组织管理
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局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应急办主任)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组织局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适时参加海洋灾害应急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研究决策应急响应工作。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每日15时前向应急办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
如遇重大灾情,应急办编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组织我市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协助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海洋灾情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市海洋信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视频会商每日不低于2次,风暴潮每日08时、16时、22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收到国家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市海域的海啸警报时,市海洋信息中心即时转发海啸警报信息,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涉及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由应急办组织人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地震震情会商会议。
Ⅰ级海洋灾害影响期间,因海浪灾害建议启动的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措施维持不变。
2、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办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2)加强组织管理
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局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应急办副主任)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带班领导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系统海洋灾害应急会商,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每日15时前向应急办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报送。
如遇重大灾情,应急办编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组织我市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协助省自然资源厅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组开展海洋灾情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市海洋信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会商每日不低于 2 次,风暴潮灾害警报每日08 时、16 时分别发布1期,海浪灾害警报每日08 时、16 时、22 时分别发布 1 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当收到国家海啸预警中心发布的影响我市海域的海啸警报时,市海洋信息中心即时转发海啸警报信息,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涉及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由应急办组织人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地震震情会商会议。
3、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办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2)加强组织管理
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向应急办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如遇重大灾情,应急办编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各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市海洋信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0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4、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办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2)加强组织管理
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确定带班领导和应急值班人员,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工作。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视情况向应急办报送值班信息,报告本单位领导带班和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如遇重大灾情,应急办编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派出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海洋灾害调查评估,监督指导受灾害影响的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应急会商与警报发布
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市海洋信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应急会商,其中风暴潮、海浪灾害会商每日不低于1次,风暴潮和海浪灾害警报每日08时、16时分别发布1期。如遇灾害趋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加密会商并发布警报。
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参照启动应急响应对应层级由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逐级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办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应急办统筹协调,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直播连线、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
1、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本次应急响应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做好总结,并在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总结报送应急办,应急办根据上级要求报送。
2、灾害调查评估报告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做好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按《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与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将灾损情况和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报告上报至应急办,由应急办提交局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一)局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应当落实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责任制,明确应急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切实必要措施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二)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并指导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编制完善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做好市、县(区)预案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我市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三)局财务科应指导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将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和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列入市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市海洋信息中心应加强海洋观测预报仪器设备和数据传输系统的运行状况监控工作,加强维护,确保有效运行。
(五)做好人员、装备保障,健全海洋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御及时到位。
(六)对在海洋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七)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应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二、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三、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四、近岸海域
领海外部界限向惠州陆地一侧的海域。
五、近海海域(广东)
指北至 23°39′,南至 20°09 分,东至 117°30′,西至 109°25′的南海部分海域。
一、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二)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三)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四)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二、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二)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报。
(三)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四)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三、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0.3(含)-1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1(含)-3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三)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四)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备注:警戒潮位基面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警戒潮位值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7年8月公布,后续如有对警戒潮位结果进行更新,则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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