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赤潮灾害预警监测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公众预警信息发布的通知》、《广东省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应对惠州市海域范围内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组织管理原则。
组 长: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防灾工作的副局长
副组长:其他相关局领导
成 员:由局办公室、财务科、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海洋技术中心、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及县(区)海洋主管部门领导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应急办主任由分管防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科长担任。各相关科室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县(区)海洋主管部门业务科(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由自然资源部南海预报减灾中心(广东省海洋预报台)、南海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局惠州海洋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海洋技术中心、海洋信息中心等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省海洋预报台专家担任。
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研判赤潮灾害等级,决定本局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负责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负责指导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做好本级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领导参加行政会商;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沿海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沟通及时;保障应急指挥抢险用车及物资调配;做好灾害应急信息约稿、核稿、用印,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负责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工作经费筹集和落实,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以下简称防灾科):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期间的惠州市赤潮灾害监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修订完善《惠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期间落实人员应急值班,监督指导预警监测技术单位、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做好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市海洋技术中心:负责市开展赤潮灾害应急预警报行政会商和赤潮灾情统计;负责组织开展赤潮灾害应急预警技术会商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的日常联系工作;承担市级层面的赤潮监测技术工作;组织开展赤潮灾情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会同县(区)做好赤潮监测工作。
市海洋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我市管辖海域内水文数据信息;协助开展赤潮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赤潮灾害应急预警技术会商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勘测院(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协助做好赤潮监测、赤潮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职责:承担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的第一责任,开展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赤潮监测工作。
3、应急办职责
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研处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涉及赤潮灾害预警监测信息的核实等信息报送工作;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收集赤潮灾害预警监测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工作。
4、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赤潮灾害警报发布、应急响应等级启用、赤潮灾情调查评估等提供建议和咨询。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
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 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亿元以上。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 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
2~5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 1000~3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
5~10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
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属于一般赤潮,不启动本预案,所在县(区)海域的海洋主管部门做好赤潮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局应急办、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设立并发布热线电话等报灾渠道。有关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可通过相关渠道报告。
收到报告后,由县(区)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并报市自然资源局。赤潮信息经确认后,根据赤潮发生的位置、范围、影响程度等,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海域的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当赤潮灾害影响跨本行政区海域或危害特别重大时,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县(区)两级共同做好赤潮灾害预警监测。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的先由赤潮发生所在县(区)开展监视监测,市海洋技术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赤潮信息经确认后,由应急办组织应急专家组、市海洋技术中心参加省海洋预报台组织的预判会商,并将会商意见报送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意见研判启动响应等级,及时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预计赤潮灾害等级将启动至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海洋技术中心立即上报应急办,由应急办提请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认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部署开展赤潮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根据Ⅰ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市自然资源局在获知确认信息后,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并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指令及时启动或调整为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
(2)防灾科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根据赤潮应急需要派出工作组,监督指导预警监测工作,提供应急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如遇重大灾情,编报《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
(3)市赤潮监测单位技术指导并会同县(区)海洋主管部门每日开展赤潮应急预警监测工作,将赤潮预警监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以《赤潮快报》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将市级的《赤潮快报》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信息报送频次为每日1 次。
(4)灾害结束后,市应急监测单位及时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响应终止后8个工作日内报防灾科,并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5)县(区)应急响应程序。由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时将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值班信息》、《赤潮快报》和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报告抄送市自然资源局。
(1)根据Ⅱ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市自然资源局在获知确认信息后,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Ⅱ级应急响应,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并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
(2)防灾科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发生发展动态,协助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如遇重大灾情,编报《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
(3)市应急监测单位技术指导并会同县(区)海洋主管部门每日开展赤潮应急预警监测工作,将每天赤潮预警监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以《赤潮快报》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将市级的《赤潮快报》报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2次。
(4)灾害结束后,市应急监测单位及时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响应终止后8个工作日内报防灾科,并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5)县(区)应急响应程序。由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将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值班信息》、《赤潮快报》和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报告抄送市自然资源局。
(1)根据Ⅲ级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市自然资源局在获知确认信息后,经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启动或调整为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书面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并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
(2)防灾科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赤潮发生发展动态,协助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如遇重大灾情,编报《市自然资源局值班信息》。
(3)市应急监测单位技术指导并会同县(区)海洋主管部门每日开展赤潮应急预警监测工作,将赤潮预警监测信息、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情况等以《赤潮快报》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市自然资源局将市级的《赤潮快报》报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处,信息报送频次不低于每周1次。
(4)灾害结束后,市应急监测单位及时开展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响应终止后8个工作日内报防灾科,并纳入当月《赤潮月报》内容。
(5)县(区)应急响应程序。由县(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将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值班信息》、《赤潮快报》和赤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抄送市自然资源局。
1、应急响应终止
当赤潮灾害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以下时,参照启动应急响应对应层级由应急领导小组研判确定后逐级终止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调整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应急响应启动部门可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市海洋技术中心协助局应急办负责市级层面的赤潮预警监测信息公开,通过全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公众预警信息前应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备。赤潮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赤潮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一)局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应当落实赤潮灾害应急响应责任制,明确应急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切实必要措施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二)局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并指导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编制完善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做好市、县(区)预案的衔接,进一步提高我市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应急响应能力。
(三)局财务科应指导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将赤潮灾害预警监测、调查评估和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列入市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四)市海洋技术中心应加强赤潮监测、调查评估工作能力建设,培养训练有素的赤潮监测、预警等专门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赤潮灾害预警监测演习演练,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五)做好人员、装备保障,健全赤潮灾害预警监测专业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队伍及时到位。
(六)对在赤潮灾害预警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七)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应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沿海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赤潮
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 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
二、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藻类、原生动物和蓝细菌等。
三、赤潮藻毒素
由有毒赤潮藻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四、有毒赤潮
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五、有害赤潮
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六、其他赤潮
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
七、近岸海域
我市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八、重大活动海域
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告为准。
九、经济敏感海域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工业取排水区等。
一、赤潮预警监测应包含的内容
1. 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 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 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有毒赤潮暴发海域水产品体内毒素含量,若赤潮发生区内存在养殖区,采集的生物应包含养殖区的主要养殖种类。
4. 根据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判定赤潮漂移与生长消亡趋势。
5. 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业、旅游业和滨海工业取排水构成威胁。
6. 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二、灾害调查评估应包含的内容
1. 赤潮发生发展情况。
2. 赤潮对人体健康、水产养殖、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 赤潮预警监测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