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35号)和《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场监〔2019〕404号)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一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自然资源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35号)、《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场监〔2019〕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然资源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开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不得以调研、核查、调查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五条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依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会同相关科室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局机关各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监管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和工作特点,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负责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是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牵头科室开展抽查监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2)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抽查对象;(3)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5)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6)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九条 根据检查事项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执法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组长。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全程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由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录入综合监管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相应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的牵头科室要根据实际检查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执法记录的设备,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行政检查时所需行政执法车辆、音像设备等执法设备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推进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六条 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自然资源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管,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所主管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自然资源监管工作需要,由机关各科室提出调整建议,汇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四十八、四十 九条。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 年修 订)第二十八、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 见》(国发〔2007〕30 号)。 4.《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国测国发〔2015〕17 号)。 5。《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6.《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 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 号)。 7.《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 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测法发〔2016〕6 号)。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一)成果类检查是对抽检项目成果进行项目 质量判定。 (二)非成果类检查包括以下七个检查项目: 1.执业合法性检查;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4.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 履行测绘义务; 5.质量管理及执行情况; 6.年度报告情况; 7.资质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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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27-29条《广东省测绘条例》第五章24-30条《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全文《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三章15-24条《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章10-16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全文《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全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全文要领: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及行政执法等要求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测绘资质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1.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相关的执业合法性检查。2.对测绘资质单位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的检查。3.对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情况、年度报告情况、资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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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二、四、五、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修正)第六、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3.《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89号)。 6.《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市场准入方面,是否存在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保密安全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3.联合查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重点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力,无资质测绘和超越资质范围测绘等情况进行检查。 4.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报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5.行业单位信用情况。 6.涉外测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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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图市场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条。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地图内容表示方面,是否完整表示我国疆域,错绘国界线,是否错漏绘台湾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南海断续线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行政区划以及香港、澳门表示是否符合规定,争议地区地名、地名外文、历史地图的疆域、地名表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否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互联网地图服务方面,互联网地图(数据)是否符合公开地图标示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储、记录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新增内容是否核查校对,服务器是否在我国境内,是否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3.地图安全保密,是否表示军事禁区、军事设施等涉军信息,国家安全要害部门,重要工程设施的具体形状。涉密地图保密技术处理情况。 4.地图资质符合情况,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地图编制或互联网地图服务。 5.地图审核管理方面,地图公开登载前是否依法送审,审核通过的地图是否标注审图号以及是否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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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七条。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修正)。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一次性测绘活动是否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与我国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2.合资、合作测绘是否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3.合资、合作企业是否中方控股。 4.合资、合作企业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是否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的内容内进行。 5.来华测绘成果是否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6.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是否按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中方测绘人员是否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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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四条。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条。 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 5.《关于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2〕11号)。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是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否明确单位领导干部、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人员、涉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签署保密责任书。 2.是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人员是否及时参加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涉密计算机外接设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4.涉密介质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5.涉密载体销毁是否符合要求。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按规定进行保管、利用,是否存在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情况。 7.使用目的完成后,是否按规定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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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省2020年度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版)〉的通知》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估价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一)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况。包括:宗地估价报告执业质量;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备案的情况;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存在非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签署报告的情况;土地估价机构建立健全地估价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是否存在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职情况。包括: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相关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执行情况;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情况;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及信用档案管理情况;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励,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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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监管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版)〉的通知》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土地使用权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1.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为。2.是否有伪造、变造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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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管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版)〉的通知》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1.是否合法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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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监管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的行政检查 | 该事项属配合事项 |
11 | 围填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实施方案》《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围填海管控办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在本行政区域区内进行围填海、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用海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一)海域使用权人执行用海管控目标落实情况。(二)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按时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情况。(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对利用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四)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及依法查处情况。(五)围填海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六)有无违反海域、海岛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 该事项属配合事项 |
12 | 海域使用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 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的意见》《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 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相对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海域使用权人执行用海管控目标落实情况。 2.海域使用权人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 3.海岛使用权人对海域使用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 4.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使用海域行为情况。 5.围填海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 6.有无违反海域、海岛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7.海域使用承诺落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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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活动的监管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3.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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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第二点: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注册规划师等技术力量配备进行审查。 |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 在惠州注册的城乡规划资质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规定,主要开展以下检查:一、对在惠州注册的规划单位资质进行检查,包括人员力量、技术装备、办公场所、信用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业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有超越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是否违返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等方面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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