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碧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文彬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5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16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在2019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在2024年8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11861.76元(9630.08×22个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198.67元(9630.08/21.75×7×200%)、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4年8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日,金额暂计为133059.91元),总计351120.34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三的关联主体与被申请人三共同承担支付责任。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四作为实际用人单位,与被申请人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因维权产生的仲裁阶段的律师费6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191.04元。
二、被申请人三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542.1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5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