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科技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1225

 

关于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创业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载体空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2020年,形成能够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需求的专业化、个性化、全程化、规范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大用房用地保障。市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操作指南,严格执行孵化器、众创空间有关政策文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缩短项目用地、规划建设、产权分割与登记、改造工程等审批时限。(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 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内配套建设,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试验研究、检验检测、中试车间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扣除通过其它项目获得的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额(包含场地、设备费用)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 强化创业辅导,提升运营水平。支持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组建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夭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运营团队,并积极申报市人才及团队支持计划,对入选一类、二类运营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 实施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制度。对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规定补偿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创业团队、在孵企业的首次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贷款坏账项目,按金融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4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 实施新增孵化面积后补助。对上年度新增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属于租赁的,剩余租期3年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或以上级别的孵化器,给予新增孵化面积3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新增孵化面积包括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以租期1年以上租赁合同为准,公共服务面积除新建公共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中试车间外,按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的20%计算。首次参与认定的孵化器按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孵化面积计算。(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 实施建设运营评价后补助。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市级孵化器(含培育单位)参与省运营评价,评价结果为A档的次年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元运营补助(其中龙门、惠东的孵化器评价结果为B档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运营补助)。已通过科技部备案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被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众创空间,参加省运营评价,结果为A档的次年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运营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 实施孵化绩效奖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少于半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1

家奖励该孵化器5万元;在孵企业对市、县财政贡献(对比入孵前)增量的25%奖励给孵化器运营主体,25%奖励给在孵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纳入市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要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把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部署本辖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推进孵化器提质增效。

(二) 强化政策落实。市直各部门按照谁主管政策执行谁宣传落实的原则,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 附则

(一)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

(二) 引用决策权属于上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到期作废或出现更新时,政策自动终止或适应新的文件。

(三) 各项扶持政策仅针对物理空间和实体均在我市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