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违法采矿案

  2023年5月,经某镇自然资源所反映,惠州市某县某镇某地存在非法采砂行为,经该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当事人陈某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2023年6月,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交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检测报告,确认非法开采区非法开采的砂种为建设用砂,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纯砂量为344m³,其中有131 m³涉嫌外运,还有213 m³在场内堆放。经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认,涉案砂种平均价格为¥120元/立方米,盗采数量涉嫌外运的经济价值为¥15720元。陈某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7月对陈某非法采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2.没收非法所得¥1572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即¥4716元),两项共计¥20436元;3.没收场内堆放的建设用砂213 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