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2-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2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侨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爱侨、助侨的精神,让归侨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60周岁以上归侨实施生活补贴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规范管理,操作有序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申请领取生活补贴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规定的归侨;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

  第四条  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符合条件且劳动关系或离、退休关系在市直单位的,其生活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生活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归侨申请领取生活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但没有离退休待遇或离退休关系不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

  (二)不具有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离退休关系所在县(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市直单位离退休的归侨到惠城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侨务工作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归侨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提交县(区)侨务部门。县(区)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归侨身份确认材料、身份证及离退休关系等材料,并组织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向社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统一登记造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侨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条  县(区)侨务部门汇总审核合格的归侨人数报市侨务局后,由市侨务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各县(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资金,并由县(区)侨务部门负责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按月组织发放。

  第八条  归侨去世、没有本市离退休关系的归侨在户籍迁离本市或加入外国国籍后,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待遇。各县(区)侨务部门、乡镇(街道)侨务工作机构每年年中组织对领取生活补贴归侨的生存、迁移及国籍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省外或国外居住的归侨应主动配合每年年中进行的生存认证,并可参照广东省社保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法证明本人健在。对不按要求参加调查确认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无法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从当月起暂停其生活补贴发放,待调查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后续发。

  第九条  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或其他手段骗取归侨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领取生活补贴资格,依法如数追缴已发放的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提供离退休关系所在地等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生活补贴不能正常发放等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当事人,由县(区)侨务部门依法依规录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