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反走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反走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惠州市反走私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以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依法依规进行查证、办理,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按照管辖权限将线索移交给海关、海警、市场监管、烟草专卖、能源和重点项目等其他执法部门,由其他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证、办理。

  第五条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各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由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七条  同一举报不得按不同举报奖励规定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的经费来源为中央缉私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举报内容与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调查,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相应惩处的人员举报该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就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就不同线索举报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2万元;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8万元;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万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2万元;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3万元;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8万元;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举报运载走私物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予以查扣的,摩托艇按马力大小给予奖励,马力在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马力在400匹(含)至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马力在4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艇奖励0.5万元;其他船舶按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及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5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以外的其他非涉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举报线索准确性、案值、举报人配合情况等,分三档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申请奖励金。走私举报线索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该执法部门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向其提供线索的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奖励金。

  (二)举报人申请。举报人应自接到申请奖励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能证明提供举报线索的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奖励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执法部门认定、申请。公安机关收到举报人申请后,对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奖励资格进行甄别、认定,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接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接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内部流程完成举报奖励书面申请工作,举报奖励书面申请应含举报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核查情况、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申请单位意见等。

  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流转给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举报人奖励资格进行甄别、认定,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接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接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举报奖励书面申请。

  (四)公安机关审核、报批。对属于公安机关自身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自接到内部举报奖励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该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下拨奖励金即:县(区)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市公安机关向省公安机关申请。对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公安机关自接到其他执法部门举报奖励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他执法部门提供的资料,对该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下拨奖励金。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拨付的奖励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请拨。

  (五)发放奖励金。公安机关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范程序发放奖励金给举报人。公安机关按年度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奖励金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冒领、骗取的奖励金,由发放奖励金的公安机关收回并逐级退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