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号 );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
(二)行业规范和标准
6.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
7.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8.《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9.《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8〕61号)。
二、主要内容概括
本《管理办法》共三十条。
(一)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强化联动监管合力。第四、五条规定市、县(区)两级管理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部门监管信息共享(通报)、联合监督检查规范整治等制度。
(二)明确规划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回收网点。第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网点设置与建设规范,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要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网点设置“两网融合”制度。
(三)明确信息定期报送机制,强化监管覆盖实效。第十六条规定回收经营者应定期向属地报送回收种类数量等信息,建立落实信息收集统计制度。
(四)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第三十条对《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作了说明。
三、主要关注点
《管理办法》针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需求,全面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实施,制定的主要侧重点体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有章可循,鼓励创新回收模式和综合利用。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政府鼓励的经营行为等内容,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建章立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规范经营和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回收模式和综合利用、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的各项具体内容。引导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走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使可用废弃物得到充分的回收利用。
(二)明确职能部门职责,强化联动监管机制。
一是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惠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征求市直机关各部门意见,对有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的15个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管理过程中每一个监管环节,依职权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属地监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及网点规划,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摸查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三是建立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市、县(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协同监管,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分析,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设置。
一是明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网点设置与建设规范由商务部门组织编制。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惠州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及回收网点规划》,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县(区)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定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要求。明确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两网”融合。三是限定六种情形的特定区域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城乡管理规范,已设置的回收站点应当限期迁出。
(四)明确标准,规范回收经营管理。
统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行为标准。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营废旧金属回收需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需遵守的经营规范、自觉接受监督,同时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送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收网点,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整治。
(五)违规惩戒,明确违规行为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办法》的修订包括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处理、集散、储存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公安、环保、市容卫生管理秩序,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等规定。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违反本办法中商事登记、治安、环保、市容卫生、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及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或惠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全面加强社会监督和管理。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