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5-6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惠府〔2025〕46号
为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划定为禁猎区。
二、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四、禁猎期间,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地弓)、排铳(火药枪)、钢丝套、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排刺、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及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枪击、投掷利器、水淹、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捡蛋等方式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条件。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且满足非食用性利用的前提条件,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办理猎捕手续。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条件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0752-288136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