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国家、省药监局统一部署,我市将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通知之日起至2023年7 月 15 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请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对照检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此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对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或者已注册、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企业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自查和整改材料留档备查,并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前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报送到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docx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