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省下达我市2016-2018年充换电设施省级补贴资金1641.93万元,根据省发改委相关工作要求,地市发改部门需针对该笔补贴资金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即《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依据规范性文件分解下达该笔补贴资金。
二、编制依据
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6〕45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8〕29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8〕17号)等文件,制定《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三、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范围
《办法》明确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最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相关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出具接入相关材料。
4.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
5.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合法建设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补贴标准
《办法》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2016-2018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如下: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019-2020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资金申报
《办法》明确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企业已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相关材料。
4.充电设施已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相关材料;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5.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的相关材料。
8.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资金审核
《办法》明确对申报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项目审核。由各县(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并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材料、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2.项目拟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拟补贴的资金项目。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县(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获得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