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一)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总体要求

  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按建设主体分为以下两种:

  1.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2.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基于业务需要,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经批准,项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市场化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其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

  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参建单位

  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市场化代建单位

  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

  (二)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三)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3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项目投资决策

  决策程序

  项目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后续阶段编报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等工作,可根据需要依法依规选取社会化编制单位协助。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不能以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三年滚动计划等代替投资决策。

  (一)对于已列入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估算总投资超2000万元(含2000万元),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上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出具批复;对于估算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出具批复。

  (二)对于未列入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的建议书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批复。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把关,根据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出具批复。

  四、项目组织实施

  造价管理

  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招标管理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模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在制定标的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程招标文件时,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标的超5亿元(含5亿元)的,在征求上述部门意见的同时,还须报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确保招标文件公平公正。

  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后评价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1-2宗有代表性的当年度已建成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当年度没有建成的项目除外),并将评价报告抄送市纪委监委及市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

  五、项目资金管理

  资金安排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

  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资金拨付

  对于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工程合同及时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申请付款,按月将支付情况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六、监督要求

  信息报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