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转发意见,为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核定标准为:
监管额度=3300元/㎡×项目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积)×120%。
精装修商品房项目增加监管额度=1000元/㎡×项目预售面积×120%。
监管账户内资金按照《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惠府办〔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比例留存。监管额度内超出留存比例的资金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申请拨付。监管额度随拨付金额核减。
项目完成外立面施工且脚手架拆除后,监管账户内资金超出后续工程所占监管额度比例的,可申请拨付该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及已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法定税费。
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经监管部门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核实同意,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项目建造成本高,监管额度不足以保障项目完工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造价上调监管额度。
二、监管额度外资金的使用。监管账户内的累计进账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将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用于以下特定用途:
(一)项目预售前已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占地范围分摊的土地购置费用;
(三)项目预售前已支付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开发企业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开发贷款本息;
(六)项目营销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金用于上述用途,按照《办法》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
监管部门审核支付上述用途费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将资金优先用于同一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其他非预售楼栋建设的用款计划。
三、使用银行保函替换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外资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使用后仍有结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等额替换,并在达到保函约定注销条款前,不可撤销。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管部门与相关金融部门进行信息对接,共享开发贷款放款信息、预售资金拨付信息,避免同一事项重复使用开发贷款或预售资金。
五、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