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惠州市与韩国经贸交流,深化重点产业务实合作,拟通过委托服务方式,与在韩国有招商资源的单位开展合作,运营惠州市驻韩国经贸代表处。该项目业务工作经费预算不超过15万元,服务时限1年,即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请参与报价的单位将该采购事项的策划执行方案、经费预算、企业资质证明、以往工作案例及成效等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后直接送达、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于12月9日(星期二)18时前提交我局。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参与采购的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确定最终服务单位并公示。

  材料提交时间截至2025年12月9日(星期二)18时整。

  联系人及电话:对外经济合作科 黄先生,0752-2231690,

  电子邮箱:swjhzk@huizhou.gov.cn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212室

  附件:采购需求书

  惠州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惠州市驻韩国经贸代表处

项目预算(单位:万元)

15

采购人单位

惠州市商务局

负责人/联系电话

黄启宁、2231690

  二、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

  建立和发展与韩国政府(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工商、经贸界人士等良好关系,搭建稳定的经贸促进工作渠道和网络,持续推动惠州市与韩国的经贸交流,深化重点产业务实合作,引进韩国企业来惠投资。

  (二)项目属性: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否,原因说明: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要在中国境内注册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韩国有法人主体,熟悉韩国和惠州产业发展情况,了解惠州招商引资需求,有韩国政府部门、商协会、行业组织及企业资源,可利用其在韩国法人主体协助惠州在韩国开展经贸交流和项目对接等相关服务。该供应商可以是大型企业,也可以是中小企业。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编码

计量单位

数量

预算

是否进口

惠州市驻韩国

经贸代表处

1

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采购货物”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和细化,涉及采购进口产品请附有关论证和审核材料)。

  (四)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惠州市驻韩国经贸代表处。

  1.技术要求:

  (1)供应商需在韩国为驻韩国经贸代表处提供办公场所和所需的办公设施,并在办公场地外显要位置悬挂“惠州市驻韩国经贸代表处”招牌。

  (2)有韩国政府部门、商协会、行业组织及企业资源,有策划、实施经贸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活动的经验和专业团队。服务期内应至少指定1人专门对接采购方并提供服务,建立和发展与韩国政府、商协会及工商、经贸界人士等良好关系,搭建稳定的经贸促进工作渠道和网络,对接的韩国商协会、企业不少于20家(不能重复推荐)。

  (3)协助采购方在韩国和中国国内宣传推介惠州投资环境、投资导向、优惠政策及招商项目需求。

  (4)协助采购方在韩国组织举办不少于1场宣传介绍惠州投资环境的投资推介会,每场协助邀请不少于15家涉及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机器人、石化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方向的韩国企业代表参会。

  (5)依托自身资源和境内外业务联系渠道,主动深入目标企业了解投资合作需求,为采购方推荐符合惠州产业发展方向且有意向开展投资合作的项目不少于5宗,并负责做好与项目方的沟通对接工作,引导及促成项目方来惠州考察投资环境、园区、合作企业并开展项目洽谈,服务期内至少协助开展来惠实地考察活动1次。

  (6)为采购方前往韩国从事贸易、投资(含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相关活动的团组在韩国参加各种公务活动提供必要协助。

  (7)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采购方提交1份工作计划;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次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12月底前报送履行合同完成情况的整体工作总结。

  2.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响应供应商报价已包括所需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利润、交通、咨询费、税费等,提供本项目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次采购项下的全部费用,同时,因国家、省、市等上级政策变化而引起的调整、修改工作由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完成,以及采购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货物、材料、工程、服务等费用。

  (2)服务期限: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付款进度和方式:签订合同后拟分3期支付合同金额。

  ①合同签订后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基础运营费;

  ②对接商协会、企业数量过半,推荐意向项目数量过半并确认后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

  ③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并验收通过后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备注:成交供应商请款时须提供在中国依法纳税的全额有效发票,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4)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具体按合同约定)。

  (5)争议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7)其他要求:

  ①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方提供的配合条件(如有)。

  ②以上采购需求为基本的需求,供应商应须满足上述要求,但不仅限于提供上述服务。支持响应供应商在上述基础上提供更优服务,以满足采购方的实际使用需要。

  ③本采购需求文件未尽事宜以合同为准。

  ④供应商须保障采购方在使用该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采购人因此而招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⑤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方各项服务内容以及一切相关资料、数据保密,妥善保管,未经采购方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为永久生效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否则,采购方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