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2-2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


惠市政数〔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9日     


  

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电子交易方式开展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详见附表)的项目必须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办理交易相关手续,并取得电子认证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签章)或有效注册后,可通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预设权限参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活动。一个数字证书在同一个系统只能登记一个当事人和一个电子公章。向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材料,须加盖电子签名(签章)。

  第五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推动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见证、场所安排、信息公示、档案整理、数据归集等服务工作,制定规范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业务操作规程,配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依法建设并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电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规则开展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列入目录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选择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场地组织进行评审工作,接受统一监管,交易信息共享。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维护电子交易系统安全。

  第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修改电子交易系统日志。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日常维护须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对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修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技术开发公司同时解密的情况下进行,并详细记录、存档。

  第十条 投标人因下列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一)投标人使用的终端设备遭遇网络堵塞、连接中断、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投标的;

  (二)投标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忘记密码、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三)电子交易系统因投标人使用非企业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导致未能识别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性的;

  (四)投标人自身操作失误,或未及时更新资料或中途更换交易员而影响自身交易的。


第二章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电子招标包括招标申请或资格预审申请、行政监督、议程安排、发布公告、答疑补遗等环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申请或资格预审申请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上传电子交易系统。招标资料按照规定须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与备案资料一致。法律法规对发布媒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投标人可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下载项目招标文件等资料。投标人被列入失信主体的,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将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日程安排表》规定时间内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询疑,所提交的资料应当以匿名方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标记。招标人应当收集投标人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询疑问题,完成答复并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并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及时发布。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须确认已完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等资料的查阅工作。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现金、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信息由银行或保险机构推送到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应当在项目开标前到达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交信息判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账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当通过其企业注册地的基本账户转入收款银行账号,投标人不得采用EFT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自主选择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其保费从投标人注册地的基本账户提交。

  投标人采用现金、保函、保险之外的其它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采用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能够识别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提交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加盖电子签名(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如需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可在投标截止前把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只读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最后上传的投标文件,超出投标截止时间的,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开标时,由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共同完成三方解密,查看投标保证金缴交情况和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投标人如需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进入开标室,并持有效身份证在身份证阅读器进行签到确认。投标人员如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信息不符,或身份证阅读器无法识别其身份证件的,不得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不参与开标会议或投标人员在开标会议结束前离场,且未在开标会议过程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室实行封闭管理。相关监督人、招标人等在见证场所完成见证等工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评标过程中,经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检测存在IP地址、硬盘序列号、MAC地址、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等特征码异常一致的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将有关情况推送至评标委员会,由其对相关投标文件作出是否继续参与评审的决定,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异常情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在网络确保通畅的情况下,开标过程发生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解密时,应做如下处理:

  (一)招标人重新读取投标文件并解密;

  (二)招标人重新启动操作电脑,并重新读取投标文件并解密;

  (三)招标人申请重新启动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并重新读取投标文件并解密;

  (四)经按以上步骤操作后仍无法解密的,则视为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按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处理,不能参与当次项目后续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内容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等内容,其中公示的投标文件仅包括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具体要求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将保证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转账手续费)退还至原汇款账号;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惠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负责完成相关确认手续。中标人通过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惠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是指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买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电子挂牌交易的行为。电子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出让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申请参加电子挂牌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子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电子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

  (二)竞买申请人按电子挂牌交易公告的指引办理数字证书;

  (三)竞买申请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提出竞买申请(挂牌交易公告规定竞买资格前置审查的除外);

  (四)竞买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并获得竞买报价权限;

  (五)竞买人电子报价及电子限时竞价;

  (六)成交候选人竞买资格审查;

  (七)公布交易结果 ;

  (八)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

  (九)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电子挂牌交易以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电子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和交易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同步发布。

  电子挂牌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土地或矿业权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或矿业权的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电子挂牌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电子挂牌开始日前20日(矿业权20个工作日)发布。电子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电子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 (矿业权20个工作日) 的,电子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电子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对电子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咨询,对交易宗地或矿业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电子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则认为对宗地或矿业权交易相关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竞买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竞买人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后自动赋予竞买人报价权限。

  单笔竞买保证金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须分别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以电子挂牌交易公告时间为准。

  委托人明确可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满足电子数据文本的实现形式。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电子报价和电子限时竞价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增价数额应是规定的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五)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至少递增1个增价幅度。

  第三十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确认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电子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或矿业权的电子限时竞价。

  第三十一条 电子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底价的,电子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在属地纪委监委人员和委托人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底价。

  第三十二条 电子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公告规定的电子挂牌交易期限截止时,有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5分钟内限时决定是否愿意继续报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报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起始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限时报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有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重新计算5分钟的限时报价时间,供竞买人作新一轮报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直至5分钟限时报价时间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即时显示电子挂牌竞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电子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前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竞买人应当在电子挂牌交易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电子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默认该竞买人参加电子限时竞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电子挂牌交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一)在电子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则该报价者为成交候选人;

  (二)电子挂牌交易期限内有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电子限时竞价的,以当前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

  (三)电子挂牌交易期限内无报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进入电子限时竞价,电子限时竞价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

  (五)电子限时竞价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电子挂牌交易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电子挂牌交易结束后,电子挂牌竞价结果即时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发布。成交候选人应当在电子挂牌竞价结果公布后,按竞买宗地或矿业权挂牌交易须知的要求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委托人,由委托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符合竞买资格的,确定成交候选人为竞得人。成交候选人应按挂牌交易须知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根据交易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不符合竞买资格的,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竞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六条 挂牌交易公告规定竞买资格前置审查的,竞买申请人应按照挂牌交易须知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竞买申请文件,由委托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符合竞买资格的,委托人应当确认竞买申请人竞买资格并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申请人取得竞买资格确认书后,方可参与电子挂牌交易活动。电子挂牌交易结束,成交候选人即为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 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系统确定成交并签订交易合同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按委托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转作受让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如竞买保证金不足以交纳定金,不足部分在交易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如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后有剩余,余额转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定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以外币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扣除定金后余额部分返回给竞得人,待竞得人按时缴清成交价款后,再将定金退还,不计利息。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电子挂牌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 成交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候选人资格,竞价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成交候选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操作均被自动记录,属于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章 产权电子交易


  第四十条 产权电子交易是指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价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参与网上竞价交易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产权电子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条件等相关信息;

  (二)竞价人办理账户注册;

  (三)竞价人提出竞价申请;

  (四)竞价人交纳竞价保证金获得竞价资格;

  (五)竞价人网上自由竞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公示成交候选人;

  (七) 资格审查,成交确认。

  第四十二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条件等相关信息,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等发布。挂牌底价(租赁项目为租期总底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挂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挂牌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期间,挂牌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期限按挂牌底价,相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或20个工作日,项目报名截止时间、竞价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产权转让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在信息披露前依法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按交易公告约定进行资格审核。实行事后审核的,竞价人应在网上竞价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递交相关资格审查资料,取得委托方出具的资格审查确认函后,方可办理成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首次公告的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评估价。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委托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设定新的挂牌底价,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重新发布挂牌公告。发布项目挂牌公告时,项目评估报告须在有效期内。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且不变更挂牌公告内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挂牌公告的规定延长挂牌,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公告中明确延长挂牌期限的,项目挂牌到期自动终结。在延长挂牌期间,如产权交易委托方变更挂牌条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项目自首次发布挂牌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项目挂牌自动终结。如需继续挂牌转让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核准、委托挂牌等产权转让法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竞价人报价前,可现场踏勘标的物。竞价人一经报价,等同对标的物现状、交易要求及交易条件等无异议,不得撤回。

  第四十七条 竞价申请提交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竞价人一个竞价保证金账号。竞价人须按规定向此账号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价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竞价人报价权限。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并以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到账为准。

  第四十八条 产权电子交易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挂牌公告期间,获得出价权限的竞价人可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自由报价。报价分为网上自由竞价和网上限时竞价,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价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底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至少递增1个增价幅度;

  (五)竞价人可按增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第四十九条 竞价人必须在自由竞价期间经过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产权网上限时竞价,是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有2个及以上的竞价人报价,且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价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的起始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五十条 竞价人应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登录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默认该竞价人参与限时竞价。

  第五十一条 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价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价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有效报价,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价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公示成交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价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报价人为成交候选人。

  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及以上的竞价人报价,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价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无竞价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成交候选人。

  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以及不符合竞价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十三条 网上挂牌竞价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成交候选人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办理正式成交手续,成交手续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

  公示期如有质疑或投诉,须在公示期间向委托方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有关书面质疑或投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下达相关调查结论。需要有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调查的,标的交易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十四条 未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限时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成交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需退回的,自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交成交合同原件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原额退回。

  第五十五条 产权交易成交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交易公告约定取消成交资格,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成交候选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符合竞价资格条件的;

  (二)逾期或拒绝办理成交手续的;

  (三)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的;

  (四)不按交易条件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六)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七)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产权电子交易因特殊情况暂停、中止交易后恢复重新竞价的,应当通过原公告渠道重新发布竞价公告,公告累计期限必须满足挂牌期限规定,继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恢复重新竞价,以原竞价过程终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

  项目暂停或中止时已截止报名的,重新竞价在原合格竞价人中进行,重新竞价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竞价人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操作均被自动记录,属于竞价人本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竞价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产权电子交易项目,参照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第六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要履行见证职责,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交易异常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纪委监委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问题告知函后,应依法调查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阶段性调查情况报告,并反馈市纪委监委、抄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需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言论,评标专家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交易期间的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予以公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依法重新组织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系统受到黑客、病毒恶意攻击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停电、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交易软件或数据库错误等因素影响到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电子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无法保证电子交易信息安全和公平公正交易的;

  (四)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五)招标人、委托方、采购人有合法理由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六)交易标的物权属存在纠纷,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

  (七)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按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交易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的计时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电子交易系统并由其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七条 电子交易活动中发生争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22年版)

目录序号

项目类型

规范标准及范围

一级

二级

建设工程交易(编码A)

A01

A010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范围。

土地与矿业权交易(编码B)

B01

B0101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B0102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有主导地位的法人、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B0103

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B0104

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B02

B0201

采矿权交易


B03

B0301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B04

B0401

拆旧复垦指标交易


政府采购(编码C)

C01

C0101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                                                                                                                                                                                                   

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范围。

产权交易(编码D)

D01

D0101

企业国有产权

年评估价5万元以上。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由省认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D02


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年评估价5万元以上。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D0201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年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


D0202

国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D0203

政府物业租赁权

年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含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权。


D0204

公共文化体育资产经营权、租赁权

年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


D0205

公共园林(公园)服务设施经营权、租赁权

年评估价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


D0206

公共教育资产经营权、租赁权

年评估价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


D0207

公共卫生资产经营权、租赁权

年评估价5万元以上且租赁期限1年以上。


D0208

其他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D03


特定行业经营权



D0301

海域使用权(养殖用海、旅游娱乐用海)



D0302

出租小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



D0303

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



D0304

其他特定行业经营权


D04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资产



D0401

公安部门的罚没物品



D0402

打私办的缉私罚没物品



D0403

检察院的罚没物品



D0404

法院的罚没物品



D0405

监察委员会的罚没物品



D0406

其他部门的罚没物品


D05


政府特许经营权



D050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管道燃气等特许经营权。


D0502

其他政府特许经营权


D06


其他公共资源经营权



D0601

市政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D0602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包括路牌、街道、桥梁、公园、广场等冠名权。


D0603

迎春花市经营权



D0604

报刊亭经营权

占用公共道路的报刊亭。


D0605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权


其他领域(编码E)

E01


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实施单位选定


E02


PPP项目合作方的选定


E03


河砂开采权出让


E04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国有企业必须进场交易的有关项目

包括国有股比变动的增资扩股、存量资产的对外合作、承接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分包、规定数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                                            

E05


其他依法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