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惠州市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州市矿山生态修复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情况

  为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我局切实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发挥行政推动作用,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为矿山企业的自觉行动。严格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复绿”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做好矿山复绿工作,及时修复受损地块,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为确保治理任务完成,我局集中力量督促各县(区)矿山石场开展治理复绿工作,要求各企业结合矿山开采现状,依据已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和复绿。

  (一)推进矿山复绿治理工作

  2016年开始,我市加大力度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6年复绿面积为54.407公顷,投入资金为1141.215万元;2017年复绿面积为119.94公顷,投入资金为2865万元;2018年省下达我市矿山复绿面积52.15公顷,全年完成矿山复绿面积54.7536公顷,投入资金为2710.61万元;2019年省下达我市矿山复绿面积71.2公顷,全年完成矿山复绿面积为84.2815公顷,投入资金为4586.288万元;2020年,省下达我市矿山复绿面积56.7公顷,全年完成矿山复绿面积64.15公顷;2021年省下达我市矿山复绿面积23.95公顷,全年完成复绿面积45.2515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复绿面积为2.7154公顷),全市投入资金2489.29万元。2018年至2021年省下达复绿面积共207.3 公顷,2016年到2021年全市完成复绿面积422.78公顷,全市投入资金累计约16252.903万元。

  (二)加快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工作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6号)要求,2017年以来,我市各县(区)开展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截止2021年底我市共建成绿色矿山36家,其中,国家级4家、省级32家。

  2021年以来,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497 号),2023年底我市所有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的工作要求,我市制定了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工作任务,分三个年度统筹推进共29个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其中2021为整体推进年,计划1个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2年为集中建设年,计划22个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3年为全面达标年,计划6个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为确保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多次组织对各地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核实治理复绿面积、内容、成效以及后期管护情况,及时发现整改存在问题,同时全面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资料和佐证材料,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确保矿山石场治理复绿成效。2021年,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我局成立督导组,组织开展了四轮矿山督导,先后实地督导78家矿山,通过听取汇报、检查台账、实地检查的方式,指出矿山存在的问题并指导矿山抓好整改落实导工作。经过全市矿山综合整治专项督导,矿山企业按照“六个一”方案(一矿一套整治对策、一矿一个生态修复方案、一矿一套工作台账)有序推进,矿容矿貌得到大幅度改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22年,为贯彻落实好2023 年底全部持证在采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业发展事业,掌握我市新建在建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中的存在问题,我局结合《惠州市2021-2023 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全市新建在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对标检查工作,对上一年矿山复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我市持证在采矿山在2023 年底前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四)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历史遗留 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修复〔2021〕2032 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基本情况,科学谋划和实施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历史遗留矿山及生产矿山核查工作,力求查明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形成标准统一、数据可靠的数据库。同时,查明我市生产矿山分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等有关情况。目前,我市该项工作已处于“二上”阶段,正在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一下”阶段驳回的数据进行再次确定并完善相关资料,再次报省厅复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核查完成后,我局将对全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核查档案表,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我市矿山石场治理历史欠账较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需费用大,各企业缴纳的治理恢复基金不足以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县(区)积极性不高,进展较慢,生态修复工作实施难度大。

  (二)部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不够到位,其政策性、专业性、法制性强,政府、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人、土地所有权人作为修复治理主体的三方难以形成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推动落实2022年矿山生态修复目标

  我市计划在2022年推进矿山石场及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合计64.98公顷。其中拟完成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石场修复治理复绿面积44公顷,省下达我市生态修复资金451万元,其中龙门县219万元,博罗县232万元;拟完成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石场和其他生产矿山治理复绿面积20.98公顷。同时,将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情况,通过财政投资、市场化、压实矿业权人等方式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二)继续做好矿山治理复绿工作

  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以关闭矿山石场为重点治理复绿对象,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同时,继续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对生产矿山石场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修复改善矿区环境;对新建矿山石场,在石场获得采矿许可证时即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石场足额提取基金并专款专用,在矿山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等各个环节要求石场都要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

  (三)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

  矿山生态修复评估、鉴定周期较长,自然资源部门要与相关有评估、鉴定资质的单位、机构建立日常工作衔接机制,快速推动生态修复评估、鉴定工作。生态修复是采矿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基金。在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下,加大矿山生态修复科技含量,推广和应用科学、实用、先进的造林绿化技术。在平台及缓坡处种植耐干旱的乔、灌木及藤本树种,在陡坡处以自然复绿为主,待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时再补种其他乔木树种,以降低复绿造林成本,提高复绿效果。

  (四)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档案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按“一矿一档”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档案。档案应存有矿山建设前后的视频、图片、文字记录等内容,以便验收、考核备查。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