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水果办,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
为规范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农业局关于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下称“溯源平台”)的运行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溯源平台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的管理,并可通过二维码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农产品溯源信息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及加工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溯源平台适用于在惠州市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的农产品。
第五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溯源平台的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
惠州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溯源平台的技术支持、信息管理、运营服务等日常工作。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驻溯源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组织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标签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六条 经核实加入溯源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等生产过程信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自觉接受辖区内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溯源标签;
(四)为可溯源产品购买产品质量保险。
第三章 平台录入
第七条 申请人向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入驻承诺书;
(三)申请人资质材料;
(四)申请人产品和基地信息登记表;
(五)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材料。
以上材料在溯源平台信息系统上填报,并附纸质材料备案,报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客观真实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溯源平台系统上报送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条 经核实加入溯源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带有溯源标签的农产品进行宣传推介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
(二)优先获得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
(三)优先获得农业政策扶持。
第四章 溯源标签
第十一条 溯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农产品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
第十二条 溯源标签应至少公开下列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产品名称、产地和生产日期;
(三)产品检测报告;
(四)具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向社会承诺质量安全的承诺书;
(五)单元识别代码及溯源网址;
(六)其它体现产品生产过程可溯源的信息。
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溯源标签的材质、大小、尺寸。
第十三条 溯源标签的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信息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溯源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可溯源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加工组织的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入溯源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的信息审核监督,定期对农产品溯源标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盗用、冒用、伪造溯源标签的;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未按照追溯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加入溯源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主体,应完善建立质量控制溯源体系,对使用溯源标签的农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溯源平台及溯源标签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