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能源工作主管部门,各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为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建立健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开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结合自身实际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招标人建立了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招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发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发布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发布;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
三、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行业意见。
四、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盖章审签后,连同招标文件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作为招标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交易系统优化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招标采购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当责令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及时总结提炼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典型案例。
附件: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格式)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水利局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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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或招标文件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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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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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公开征求意见 | 是□ 否□ |
公平竞争审查条款 | 审查结果 |
1. 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有□ 无□ |
2.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有□ 无□ |
3.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有□ 无□ |
4. 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有□ 无□ |
5.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6.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有□ 无□ |
7.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有□ 无□ |
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有□ 无□ |
9. 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 有□ 无□ |
10. 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有□ 无□ |
11. 通过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增设证明事项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 | 有□ 无□ |
12.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有□ 无□ |
13. 其他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注:(应说明具体情形) | 有□ 无□ |
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公平竞争审查规定。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XXXX章节XXXX条XXXX款的XXXX内容,存在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问题,应予修订。)
审查人签名: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