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0日对我市第二批符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一(三)点“中介机构”第1-2项条件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反馈,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一、第二批公告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惠州中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曾茂松

2

惠州市国立鑫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刘伟辉

3

惠州诚信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周玉君

4

致通振业(惠州)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刘冬莲

5

惠州市岁安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陈健强

6

惠州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周元昕

  二、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