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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张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68号)。申请人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与你单位而引发劳动争议,立案后于2024年8月28日开庭审理,开庭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委提交了书面《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6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