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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群华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70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10000元/月×2个月×2倍)。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2月份剩余工资5000元、支付2024年5月份及2024年6月份的工资共计20000元(10000元/月×2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共计6个月的差旅补助9000元(1500元×6个月)。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份销售提成5760元,即回款96000元×0.06(提成)=576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1月12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份剩余工资人民币3008.2元、2024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10000元、2024年6月份工资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7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