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胡添友与你们单位因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3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离职补偿金额人民币1804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欠付的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添友经济补偿金180400元。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二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胡添友经济补偿金1804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3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1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周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