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粤人社规〔2024〕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