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受理杨金明等44人与被申请人一你司及被申请人二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341-351/352-359/382/383/360-365/366-371/384/372-381号)。44名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元:杨金明41560元、李福建42580元、程亚军29560元、刘安兵 28580元、张刘强21880元、何佳俊38210元、沈威25600元、刘安心28530、张学良25480、石晒国25960元、张志强8890元;周支本58400元、周志坤51000元、彭丽40000元、周春雷41500元、李艾萍38500元、周广知48400元、肖倩46600元、何世富19900元、王义涛41800元、税少金29800元;肖中全30000元、雷英20000元、黄巾帼40000元、刘闯40000元、陈小燕20000元、黄显忠20000元;王豪强38275元、王术全27330元、王豪利26050元、徐建35630元、李玉平27035元、王英平33430元、唐小燕34300元;李高见36000元、邓扬茂40000元、李子山36000元、龚时友33900元、龚时芳34000元、孟定友36000元、银庆海38000元、卢建才34000元、吴应章32000元、杨裕祥38000元。
2、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一项仲裁请求中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先行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7月10日做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一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金明41560元、李福建42580元、程亚军29560元、刘安兵 28580元、张刘强21880元、何佳俊38210元、沈威25600元、刘安心28530、张学良25480、石晒国25960元、张志强8890元;周支本58400元、周志坤51000元、彭丽40000元、周春雷41500元、李艾萍38500元、周广知48400元、肖倩46600元、何世富19900元、王义涛41800元、税少金29800元;肖中全30000元、雷英20000元、黄巾帼40000元、刘闯40000元、陈小燕20000元、黄显忠20000元;王豪强38275元、王术全27330元、王豪利26050元、徐建35630元、李玉平27035元、王英平33430元、唐小燕34300元;李高见36000元、邓扬茂40000元、李子山36000元、龚时友33900元、龚时芳34000元、孟定友36000元、银庆海38000元、卢建才34000元、吴应章32000元、杨裕祥38000元。
二、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应向上述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因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341-351/352-359/382/383/360-365/366-371/384/372-38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