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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陈淑芳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6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1-12月市场推广提成174600元,2020年7-12月奖金128980元,合计303580元;2、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12月市场推广提成82250元,奖金14010元,合计96260元。以上共计39984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8月27日做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6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