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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袁东玲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64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诉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6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