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达彦诉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4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差额41175元(14600元×9个月-10025元×9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差额9150元(14600元×2个月-10025元×2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116800元(14600元×8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3000元(14600元×5个月);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6000元(100元/天×60天);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停工留期间的护理费18256.2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36685.8元;申请人当庭增加诉讼诉求: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8月31日做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0125元(10025元/月×5个月);

  3、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10025元/月×8个月);

  4、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9000元(150元/天×60天)。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司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24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