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瀛与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海宁博瑞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苏州汇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市米爷餐饮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53号)。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熊猫不走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4年3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惠州熊猫不走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30日剩余工资14732.65元、12月1日至31日工资28804.22元、2024年1月1日至31日未付工资28804.22元,2024年2月1日至29日未付工资28804.22元,2024年3月1日至16日未付工资18540.65元,合计未付工资119685.96元;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惠州熊猫不走公司支付无故辞退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30433.76元;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惠州熊猫不走公司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5天,折合13243.32元;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海宁博瑞捷公司、被申请人苏州汇嘉公司、被申请人惠州米爷公司承担以上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9月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4年3月1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6日工资115712.61元;三、被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15216.88元;四、被申请人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243.32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45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仲裁院。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