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解读】一图读懂《惠州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使用管理细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

  《惠州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使用管理细则》业经十三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9日


  惠州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惠府〔2021〕17号)和《惠州市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惠府办〔2018〕17号)有关规定,为规范使用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惠州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各县(区)政府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各县(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则上须申报测算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或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县(区)政府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按规定对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进行评审,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金额,并报市政府审定;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投资奖励资金测算上报、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测算项目初审遴选,审核确定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相应规定对支持项目进行初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政府指定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按照“谁挣取,谁使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省给予市政府的投资奖励资金除计提工作经费外全额用于支持测算项目所在县(区)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如有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如下:

  (一)用于奖励测算项目投资企业。原则上按该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资金的50%对该测算项目投资企业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事后奖励,另有约定的除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贴息、厂区土建投资。

  (二)用于支持测算项目所在县(区)“3+7”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所在县(区)“3+7”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事后奖励。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最高200万元)从投资奖励资金中计提工作经费,用于核查和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四章  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 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由各县(区)初审遴选推荐,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入库上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进行初审遴选,经县(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省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对县(区)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测算项目或支持项目进行评审、评价、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集体审议、公示等。按规定程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测算项目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一)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市辖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测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

  (五)项目申报期内申报投资奖励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凭证(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

  (六)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能证明项目投资真实性的图片资料(每类型不少于3张);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

  (八)项目单位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说明;

  (九)与县(区)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监管协议、投资协议或承诺书。

  (十)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支持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一)用于支持测算项目投资企业:

  1、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2、市辖区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4、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

  7、项目申报期内申报投资奖励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凭证(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

  8、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厂房、设备(含铭牌)等能证明项目投资真实性的图片资料(每类型不少于3张);

  9、项目单位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说明;

  10、与县(区)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监管协议、投资协议或承诺书。

  11、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材料。

  (二)用于支持“3+7”产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

  1、项目企业组织机构社会信用统一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情况;

  3、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

  4、项目申报期内申报投资奖励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清单和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凭证(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项目审计报告等);

  5、项目建设现场施工进度等能证明项目投资真实性的图片资料(不少于3张);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 根据省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支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支持项目清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我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细化绩效目标,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有关县(区)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所需收回资金由所在县(区)负责。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程序及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核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资金绩效目标,指导各县(区)做好支持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测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2.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测算项目情况汇总表

        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绩效目标申报表

       4.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支持项目情况汇总表

       5.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