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4〕85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并请申报企业于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10月11日前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提交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10月1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各二份)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科)、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发展科)初核。
附件: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电子函〔2024〕85号)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9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叶朝阳,2808563;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陈思,2808013)
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电子函〔202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请于10月10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于10月11日前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提交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按要求对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开展初核,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14日前将初核结果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
附件: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陈梓荣,020-83133253;省发展改革委 贺龙飞,020-83138617;广东省集成电路协会 蒋振韬,13642313065)
附件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