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的要求,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惠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5日委托有关土地供应审批及管理工作权限给惠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委托职权事项如下:
一、以下业务中的土地供应审批及管理工作:
(一)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村集体征地留用地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惠城区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及管理工作;
(四)个人新项目用地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
(五)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转让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涉及上述审批业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