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曾贵权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争议的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23号)。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0元(计算方式:2022年社评工资:10025×4=401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75元(计算方式:2022年社评工资:10025×3=30075元)。以上合计70175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1月6日做出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