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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曾嘉慧、柳少燕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21-622号)。申请人曾嘉慧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工资443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92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4800元。申请人柳少燕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7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7日工资524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396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58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缺席裁决:一、确认申请人曾嘉慧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柳少燕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曾嘉慧、柳少燕支付2023年9月1日至9月27日期间的工资分别为4193.1元、5066.6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曾嘉慧支付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867.2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柳少燕支付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600元;六、驳回申请人曾嘉慧、柳少燕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